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
|
[修正]國立東華大學計畫學習型參與人員同意書
有關研發處前發之「國立東華大學計畫學習型參與人員同意書」,因有老師反應備註說明文字恐有否定計畫聘任學習型助理之疑慮,經討論後修改如附,請老師協助轉知計畫相關人員參照使用。 緣勞動部及教育部均不否認學校之場域,有學習型兼任助理之事實,若學生參與計畫之行為係為其課程、專題、畢業論文之範疇,得視為學習型兼任助理。而認定為學習型兼任助理之方式,即為學習結果或成效、事實之舉證,如發表論文並列共同作者、畢業論文援用其學習內容等。反之,若計畫主持人僅使用指派學生勞動所得之成果為個人論文之發表,未列參與學生為共同作者,亦非學生畢業論文之內容,則宜視為勞務型兼任助理對待,明定雙方勞務報酬。 學習型與勞動型之分別在於事實之認定,非計畫主持人或行政單位之片面解釋,若雙方有爭議則勢必回歸事實之認定,故學習、指導雙方宜於聘任前達成一致性溝通及認知。同意書之研擬除作為行政具結之所需外,亦為提醒聘僱雙方留意若屬純粹勞務事實者,仍宜保障其勞動權益。 因應學生勞動權益之保障,仰賴老師及同學都能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並遵守,方能共同維護師生關係及情感。 敬祝 研安 研發處 敬上 研發處辦理計畫相關事宜- 1.科技部計畫/池小姐/分機2512 2.非教育部委辦類計畫/謝先生/分機2511 3.教育部計畫/吳小姐/分機2502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