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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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104-1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申請期限至104/09/25(五)
檢附【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乙份,請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於104年9月25日(五)前送人事室彙辦。 本次表格小符修正更新,請依隨信所附表格填寫,謝謝 另有幾點說明事項,請申請同仁務必留意: 1. 子女為首次就讀或於本校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或關係證明文件。 2.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者,敬請惠予填寫申請表後,連同所列繳費單據 送人事室憑辦。 a.高中以上學校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應備繳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請由申請人「親自簽章」並書名「與正本相符」) b.銀行、郵局或便利商店等繳學費 蓋有收訖章或其他繳費戳記之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 c.ATM(自動櫃員機)繳學費 1.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 2.ATM轉帳收據 d. 信用卡線上繳學費 1.原繳費通知單(如為影本,請簽名) 2.於發卡銀行網站列印之繳費證明單 3.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撫養者為限。子女就讀夜間學校而於日間有工作(於註冊日前6個月平均所得超過20,008元)者不得請領,請領者須檢附夜間部補助切結書一份。 4.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含逐年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國中、國小),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5.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倘有其他虛報溢領、冒領、重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費,除所領費用悉數繳回外,並負法律責任。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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