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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東華大學中國語文學系
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外國學生可申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
解及友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
如下: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
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
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
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
新臺幣二萬元。

  大學校院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並於本部每年規定期限函報本部下學年度
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之系所、收費基準等資料,並副知本部指定單位。

三、獎學金期限如下:

(一)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
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二)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
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
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三)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
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申請資格如下:

(一)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
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
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
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
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三)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申請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一)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二)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三)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四)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
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五)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各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

(1) 已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簡稱TOCFL)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應提具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
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其他測驗成績或證明文件
不予受理。但因地理等因素,未能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之申請者
,得經駐外館處審核同意,依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
辦理。

(2) 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
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
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
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就讀第一
學期後轉學者,仍屬抵臺就讀之第二學期,不得主張其屬轉學後
就讀該轉學學校之第一學期。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得由駐外館處決定,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
成績或證書,僅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之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
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
(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文為官方語言者,免繳)。擬就讀校系所及學
位應為本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非本部認可之英語學程者,應由申請
者逕向擬就讀大學校院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
明文件。

(六)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七)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六、本部提供獎學金之各學程配額,由本部依下年度預算規模及我國相關駐外館處
當年度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函知
各相關駐外館處辦理。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及程序如下:

(一) 由本部委託我國駐外館處依本要點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與駐地政府
、學校、文教機構合作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遴選作業或自行辦理,並應於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駐地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外文簡章(包括甄選
條件、名額、方式及時程等資訊)。

(二) 我國駐外館處於前款簡章公告後,應備文檢附中、外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
料各一份,送本部指定單位彙整編冊。

(三) 原則上以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受理報名期間。但實際受理申請
期間依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公告簡章為主。

(四) 申請人應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八、受理機關遴選原則如下︰

(一) 應考量獎學金受獎生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
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二) 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GPA總平均分數四點五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
數達三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三點五分以上;其與駐在國家
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我國駐外館處據此換算,或依據當地國現況,擇
選該國一般大學校院學業成績具一定水準以上之優秀學生。

(三) 應於審核獎學金候選人時,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本人狀況、應對
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四) 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者;申請
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
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或該測驗總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成
績證明文件。

(五) 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九、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一) 我國駐外館處經書面審查及面(口)試後,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原
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二) 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
送交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明理由報我國駐外館
處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
獎資格,並由我國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最遲
不得逾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三) 我國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一)核發受獎生,並依受獎生所獲入學許可之學位級別核給受獎期限,同
時於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正確填報受獎生之基本資料。

十、受獎生就讀學位課程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得續申請下一級學位課程獎學金,並
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五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
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不得申請同一級學位課程或前一級學位課程
獎學金;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
定。

十一、受獎期限未屆滿之獎學金續領審核作業如下:

(一) 大學校院應針對受獎生續領次年第二學期之受獎資格,逐年於二月二十八
日前自動辦理學業及操行成績之審核,並於事後七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當
事人及本部指定單位。另應於每年九月十日前,於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線
上填報該學期續領審核結果,俾辦理獎學金請款作業。

(二) 受獎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應達下列標準,始得續領獎學金:

1、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如各大學校院系所另有較高
標準者,依其規定辦理。

2、就讀博士班第三年以上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校
院規定辦理。

(三) 受獎生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下一級學位者,得由就讀校
院檢附受獎生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
等,函報本部核定申請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本部將核定結果通知學校、
本部指定單位及相關我國駐外館處。

十二、受獎生轉換學校、系或所規定如下:

(一) 受獎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系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及轉
入校院核准,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或所。受獎期間
內受獎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二) 受獎生擬轉換學校、系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提申
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三) 受獎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
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
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部、相關駐外
館處及本部指定單位。

十三、受獎生就讀之大學校院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辦理經費
請款及核銷:

(一)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學後,由學校按月核給生活補助費。本部每年分二次
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一月至八月經費,學校應於一月五日前請撥;第二
次撥付九月至十二月經費,學校應於第一次撥付經費核銷完畢及繳回結餘
款後,於九月三十日前請撥。學校請款時,應備文檢附受獎生名冊及領款
收據;其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前辦理請款時,應先行墊款支付相
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外國學生生活補助費。

(二) 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經校長、主辦會計與出納核章之收支
結算表及執行成果表一式三份辦理核結,第一次經費核結期限為九月三十
日前,第二次經費核結期限為十二月二十日前,如有結餘款,應併同繳回
;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三)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學後,由學校按已註冊入學之受獎生名冊,檢送學雜
費支出明細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二)、收支結算表及請款收據向本部指定
單位請領學雜費補助款,同時辦理請款及核結。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五) 因故休學或退學者,廢止或撤銷其獎學金:

1、經廢止獎學金者,停止發給生活補助費,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
繳當月所發生活補助費;學雜費補助款依各校退款規定,向學生追繳。

2、經撤銷獎學金者,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
助費及學雜費。追繳之生活補助費、學雜費繳還本部指定單位,另案
辦理核結。

(六) 本部指定單位及各校應加強經費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
,本部得每年定期及不定期抽查。

十四、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如下:

(一) 外國學生:

1、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2、受獎生應於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之(2)所定期限內,向所就讀之學校
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

3、除學費及雜費以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其他應繳費用;如經濟情況困
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4、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
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廢止本獎學金。

5、受獎生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查證屬
實者,除撤銷本獎學金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6、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
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7、受獎生來臺就讀後,不得以交換學生身分或參加雙(聯)學位課程,
赴其他國家修讀;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
即廢止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8、因學校學程規定,須出國實習時,得不予廢止獎學金。但不予補助該
學期學雜費及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9、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
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
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10、受獎生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
學、交流、活動。

(二) 大學校院:

1、學校應依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審核申請人之入學資格並於六月十
五日前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2、受獎生未能於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之(2)所定期限內繳交華語文能力
測驗成績單或證書者,自下學期起,由所就讀之學校停發生活補助費
,直至繳交成績單或證書之當月起續發;受獎生因未繳交成績單或證
書影本而遭停發生活補助費者,其學雜費仍得予繼續支付。

3、學校得自行規定,協助財務困難之受獎生向學校申請自其生活補助費
中扣款,繳納學生應自付款項。

4、本獎學金之停發、廢止及撤銷,悉依受獎生所就讀大學校院之學則、
校內相關規定及本部規定辦理。受獎生有休學、受退學處分或其他應
停發、廢止或撤銷獎學金之情事發生,學校應於函報本部核定後,停
發、廢止或撤銷其獎學金,報部函並註明事由及停發、廢止或撤銷獎
學金起訖月份,同時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相關我
國駐外館處、各該受獎生及本部指定單位。除各校自行規定外,受獎
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廢止或撤銷獎學金:

(1)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至第二學期結束,仍未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
績或證書者,自第三學期起,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2) 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
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
際情況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3) 受獎生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廢止其
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4) 因就讀學校課程規定,須出國實習者,應停發不在臺期間之生活
補助費,且不予補助該學期學費及雜費。

(5) 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
廢止其獎學金。但因轉校、系或經原就讀學校辦理自請退學者,
不予廢止獎學金。

(6) 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就讀之大學校院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
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
之其他居留事由。

(7) 受獎生未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
等教學、交流、活動者,應廢止其獎學金。

(8) 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近二
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各校規定標準者,廢止自下一學
期起之獎學金。

(9) 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
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
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5、受獎生抵校註冊後,各大學校院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說明獎學金
續領資格、成績核計方式、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廢止及撤銷等相
關規定,並按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廢止與撤銷情況及辦理續領
審核作業等。

6、受獎生在臺就學期間,大學校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聯繫
,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鼓勵受獎生於就學期間,積極
參與學校及全國性志工活動。

(三) 駐外館處:

1、我國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
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留學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
務,並應確保受獎生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格式如附件三)。

2、我國駐外館處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生名單列冊(格式如附件四
)備文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受
獎生所就讀之相關大學校院及本部指定單位(副本均包括附件),且
應知會駐處領務單位查照。

3、我國駐外館處應依第三點規定,核給已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學位獎
學金受獎生正確受獎期限之受獎證明書。

4、舉辦受獎生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臺辦
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及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且應配合本部
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5、受獎生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
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等。

十五、一百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學年度)已受領本部臺灣獎學金入學攻讀學位之
外國學生相關待遇,仍依一百年二月一日本要點修正前之獎學金核給待遇:

(一) 大學部每月核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研究生每月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 受獎生應自行支付學雜費等相關支出,迄至受獎生受獎期限結束、畢業或
休、退學為止。除獎學金待遇不同外,有關獎學金停發、廢止及撤銷相關
事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百學年度入學之先修語文受獎生,悉依本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或
研習華語文要點所定研習華語文相關規定辦理。

  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四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零四學年度)已受領本部臺
灣獎學金入學攻讀學位之外國學生相關待遇,依本要點修正前之獎學金核給待遇:

(一)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
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
生就讀之大學校院配合款補貼支應;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
、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二)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
新臺幣二萬元。

  一百零五學年度起,獲領本部臺灣獎學金入學之新生,悉依本修正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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